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和自我管理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文化,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发展和成长的收益,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定义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出资份额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虚拟股票,激励对象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权升值收益,但是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亦不能转让和出售,且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第三条 组织与实施
公司为本方案的执行主体,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授予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为本方案的决策主体。董事会负责审批虚拟股权分配方案的实施、变更及终止;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为本方案的监督主体,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二章 虚拟股权激励实施
第四条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
公司在职在岗的店长、经理、主管、领班、文员及其他员工自愿出资购买虚拟股份,且经董事会审核均可列为激励对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列入激励对象:
1.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第五条 虚拟股权的激励期限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根据公司财务报表所确定的公司全年盈利情况执行一次。
各激励对象可自愿选择参与年限,到期后由公司核算退回本金,也可自愿延长入股期限。
第六条虚拟股权的额度及持有量
虚拟股权以1股为单位,恒定1股现金价值等于2500元人民币,总额度为360股。
认购限额:店长可认购不超过30/40股,经理、主管、领班或文员分别可认购不超过20、10、5股,其他员工认购不超过2股。
第七条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模式
1、公司每年年初设定保底营业额、目标营业额,并在年终对实际营业额进行审计。
2、具体分红制度如下:
2.1若公司实际营业额小于保底营业额,则扣除各激励对象购股本金的10%作为惩罚;
2.2若公司实际营业额大于保底金额
2.2.1公司实际营业额大于保底营业额,小于目标营业额的部分,则按照激励对象的贡献比,以及综合当年每月的打分分数,以超出保底营业额利润的30%为分红资金进行分红;
2.2.2公司实际营业额大于目标营业额的部分,则根据(2)款的比例增加分红,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增加分红:每股股金所增加分红=2500×(超额营业额/目标营业额)÷1.15。
3、打分制度
以门店为单位,由激励对象中领班以上的人员每月通过会议形式对各激励对象进行投票打分,上级为下级打分,10分为满分。打分后形成会议记录,每月上交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为年终分红依据。
4、贡献比的定义
第八条虚拟股权分红的发放
当年的虚拟股权分红在年底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以公司公告为准。发放分红时,扣除10%的分红作为学习保证金之后,将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激励对象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涉及到征税,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章虚拟股权的退出、转让及其他
第九条虚拟股权的退出
1. 任职期间一票否决条件
1.1. 员工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1.1. 因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如不按公司统一售价、私自进货、贪污、做假账、违法、私自开设、经营、投资与公司相雷同的商品经营行为;
1.1.2. 因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1.1.3.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飞单、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1.4. 开设或兼职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且未向公司书面声明的。
1.1.5.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1.1.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1.2. 凡乙方触犯1.1条的一票否决条件,自情况核实之日起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情节严重的,公司可直接没收其股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分红、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退出情形的处理机制
2.1. 辞职、辞退或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各激励对象,如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或公司因各种原因辞退各激励对象;或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再享有公司分红权利,核算后退回本金。
2.2. 发生亡故
丧失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资格,不再享有虚拟股权分红权利。公司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已工作月份计算当年分红。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完成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发清。核算后在当年年底退回本金。
2.3 特殊情况
若遇公司破产或解散的,无条件中止本制度,所有分红对象自动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本金按清算结果偿还。
第十条 股权的转让
各激励对象在未退出前,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禁止向其他激励对象,或者公司外的其他任何对象转让其股权。各激励对象退出时,由公司统一对其股权进行回购,退回其本金。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