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分红激励制度
第一条 公司引进在职分红激励制度,在于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职分红激励制度的对象为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为。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 %,合计人民币200万元,由各激励对象出资。
第四条 各激励对象每人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激励对象需以现金方式出资50%,于 年 月 日前交齐。剩余50%的出资由公司直接从各激励对象每月工资的 %中扣减,直至达到出资金额为止。
第五条各激励对象仅享有利润分配权,不享有管理权等其他权利。
第六条 各激励对象按出资比例参与公司盈利分红,共担风险,承担亏损。
第七条分红协议的依据及计算办法
1、年终利润分配:一年一次,次年1月5号前分利。由公司公布财务报表,以公司银行账户上纯利润里的实际现金流按比例向各激励对象进行分红。
2、未收回资金列入当年的核算范围,作为下一年分红的依据。
第八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条件。
1. 新加入者参与出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2. 承认并同意参与本制度;
3. 除本制度另有约定外,新加入的激励对象与原激励对象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出:
1. 任职期间一票否决条件
1.1. 员工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1.1. 因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如不按公司统一售价、私自进货、贪污、做假账、违法、私自开设、经营、投资与公司相雷同的商品经营行为;
1.1.2. 因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1.1.3.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飞单、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1.4. 开设或兼职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且未向公司书面声明的。
1.1.5.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1.1.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1.2. 凡乙方触犯1.1条的一票否决条件,自情况核实之日起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情节严重的,公司可直接没收其出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分红、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退出情形的处理机制
2.1. 辞职或自动离职
各激励对象,如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不再享有公司分红权利。当年分红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继续发放,发清为止。原始资金按照出资金额的1.2倍,在当年年底退回,公司亏损的,按比例弥补亏损后退出。
2.2. 辞退或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各激励对象在未兑现前,公司因各种原因辞退各激励对象或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立即丧失公司分红资格,不再享有公司分红权利。公司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已工作月份计算当年分红。但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彻底发清。原始资金按照出资金额,在当年年底退回,公司亏损的,按比例弥补亏损。
2.3. 发生亡故
丧失公司激励股份激励资格,不再享有公司激励股份权利。公司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已工作月份计算当年分红。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完成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发清。原始资金按照出资金额的1.2倍,在当年年底退回,公司亏损的,按比例弥补亏损。
2.4 特殊情况
若遇公司破产或解散的,无条件中止本制度,所有分红对象自动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及此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分红尚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本金按清算结果偿还。
(三)出资的转让
各激励对象在未退出前,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禁止向其他激励对象,或者公司外的其他任何对象转让其出资比例。各激励对象退出时,由公司统一对其资金进行回购,并按(二)的情况分别予以退回。
第九条 履行本制度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