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政府讨债"先礼后兵"
【导读】
贵州省六盘水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逮捕。事件经过《中国经营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六盘水市水城区通报未能平息质疑,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此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调查该案件情况。
我正在经办的类似的向政府讨债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采取先协商后起诉的方式,着力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建议当事人采取过激手段进行讨债。该篇协商阶段的致政府法律意见书,可资借鉴。
请求协调解决李梅鑫所做的市政工程所欠工程款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天穗非[ 2024 ]第 599 号
中共茂名市电白区委员会: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现依法接受委托人李梅鑫(李梅鑫,男,1953年10月生,茂名市电白区人,住 XX街道村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依法处理委托人于一九九三年起承建施工的原茂港区市政工程款以土地抵债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现特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陈述的事实概述
1、一九九三年始,原茂港区人民政府欠付李梅鑫市政工程劳务工程款120万元;
2、二0 0四年,原茂港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书面承诺:将位于原茂港开发区东区第四小区面积11370.11平方米的土地扺偿所欠李梅鑫的120万元工程款。
事实简要经过如下:
委托人李梅鑫从一九九三年开始承建原茂港区市政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原茂港区人民政府只向委托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12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委托人。
当时,茂港区政府无力支付工程款。茂港区政府提出以土地抵兑工程款的协商方案,委托人迫于无奈,因为信任政府,后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原茂港区人民政府用土地折价抵偿拖欠委托人的120万元工程款的以物抵债协议。原茂港区人民政府并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茂港府办(2004)97号《关于安排土地的意见》,责令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安排给委托人的11370.11平方米的土地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各种原因,国土资源分局拖延至今未予办理。
数年来,委托人多次要求原茂港区人民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茂港区人民政府迟迟未予落实,后又因茂港区人民政府与电白县人民政府合并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导致至今为止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权属仍未落实。
为此,李梅鑫于2019年5月起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以物抵债合同纠纷诉讼,后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以土地抵债的行为无效",并指引李梅鑫"至于电白区政府欠李梅鑫的工程款,李梅鑫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二、法律律分析
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本律师认为:无论从民事行为或者民事合同的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公信力、行政允诺、行政法规的角度分析,原茂港区人民政府以行政文件形式,确定的原茂港区人民政府用土地折价抵偿拖欠委托人的120万元工程款的以物抵债行为,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应当按照承诺自觉履行,以取信于民。由于体制机制原因,人民法院判决对政府理应履责的义务不予支持,实属不当。
原茂港区人民政府不及时履行承诺的行为,构成严重的侵权,造成了李梅鑫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在,委托人李梅鑫因上述事件维权已久。委托人已为此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单从物价上涨因素来看,一九九三年原茂港区政府欠下的120万元,至今已翻涨到数十倍;以及2004年应得到的土地,其价值至今也早已翻涨数十倍(以司法鉴定为准)。
三、请求首先以协调方式依法解决问题的建议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和办案律师依法建议:贵机关单位在二0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与委托人李梅鑫及其律师协商解决上述工程款支付纠纷及赔偿责任纠纷。根据委托人的意见,李梅鑫要求的支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共计为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国之大者,诚信为本。"政府"者,以正服人也。政府诚信,关乎执政根基,民心向背。普通百姓也以一诺千金为做人之本,何况国家机关乎?
诚此,恳请执政者依执政为民之准则,体恤民情,尽速依法依责协调处理上述事项为感。
顺致
政安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贵机关单位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联系方式: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谭志平律师:1392649752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32楼
注:本函中所涉及到的名称、数字、内容如与事实不符,以双方的实际单据为准,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务作任何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