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如何强硬回应?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 )粤天穗律民函字第 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因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广州市海珠区**商行(下称委托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吴*辉等提起的执行异议案【(2017)粤1972执行**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海珠区**商行(下称委托人)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担任其执行异议案诉讼代理人。在审查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发现,贵单位在2014年8月向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中(《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310201401100000552),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向你行提供虚假资料、借用他人帐号等行为,套取或者骗取国家开发资金,涉嫌严重违规违法,致使贵单位牵涉其中,有可能会被查处或追究责任。为杜绝和堵塞隐患,以防出现对贵单位的不利影响和不良后果,我律师事务所特此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在2014年8月26日,贵单位与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310201401100000552),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的施工合同、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资质等全部系虚假伪造。根据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该笔贷款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岳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借款人涉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二、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自己向法院书面陈述并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于借款而向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帐户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是向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借用而来,该帐户由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掌握和支配,该帐户的财务印鉴及支票全部由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掌握。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为借用该帐户,向帐户所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支付借用费10万元。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并影响到贵单位的贷款的合法性,可能会被查处。
三、在贵单位与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合同中,由于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因,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违规违法之处。在我方委托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我方会申请人民法院和银行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并处理(如果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案中撤回或者放弃执行异议,我方则不会申请)。
四、根据委托人授权,我方向贵单位提出该法律意见书,目的只局限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让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总公司已被划拨到法院的480万元款项不被返回。只要我方权利被维护,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或者放弃执行异议,我方绝无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控告贵单位和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违规的意图。因此,贵单位务必督促借款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认识和检查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撤回无理缠诉的执行异议申请。
以上律师意见,敬请重视并釆纳。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电话:13926497529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