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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平律师 ——专职执业二十年,先后担任过数十家政府机关、公共媒体、国家大型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公司并购重组、房地产、建设工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合伙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极为丰富独到的办案经验和纯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关注客户的需求,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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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政上诉状
新闻分类:行政诉讼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17-11-21
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行政上诉状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时间:2011-04-12 21:56:02 点击查看评论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谭明彬(一审原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同乐街西一巷15号,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08071796。 被上诉人:广州大学(一审被告),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9111-3。 法定代表人:庾建设 一审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从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5286-6. 法定代表人:何大进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依法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对上诉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上诉人谭明彬因诉广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的(2011)番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原告谭明彬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能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在第6页最后一行中认定:“故被告至今并未就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作出决定”,即认定被告至今没有作出行政行为,所以谈不上所谓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大学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利也有职责对其名下的第三人的全部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此观点,原判决在第6页第10行中也作了明确认可;而且在一审被告举证的证据9“教育部教发函【2006】90号文件”中第二点批复意见也对被上诉人的上述职责作了明确指示。而被上诉人至今为止所制定的所有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工作细则”中都有“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的明确规定,而时至今日第二年4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都未有任何结论和决定。因此,被上诉人广州大学在本案中的行为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对名下全部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权和决定权,也即没有履行法律授权的对其名下全部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的职责。被上诉人广州大学至今没有作出对是否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决定,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非没有作出决定,而是以其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决定。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作出决定是错误的。 二、原判决驳回原告谭明彬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未将原告列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之内”,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广州大学不对上诉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决定的理由和前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只有被上诉人才有权利和义务对其名下的所有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和决定,而第三人并无任何行政权利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和决定或不予申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有此权利。因此,即使第三人未对全部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向被上诉人申报全部名册,被上诉人也有对第三人是否全部申报进行督查和管理的职责。而且第三人对部分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不予申报的行为,是广州大学与其名下学院之间的内部关系,广州大学也应对第三人不予申报的行为负责。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虽然有独立办学权,但是在授予学士学位方面,没有任何独立权利,更没有审查和决定权。也没有法律依据证明第三人有此权利。所以,即使第三人对上诉人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未向上诉人申报,也应由广州大学承担行政弃权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因为本案第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申报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的名册,所以被上诉人可以不对上诉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查和决定;而且认为被上诉人不对上诉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查和决定的行为是合理的,不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认为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并且不符合逻辑。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被上诉人才具有对其名下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权利。第三人不予申报被上诉人即可以不予审查和决定,其法律依据何在?依此推断,岂不是将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权利交由没有法律授权的非学位授予单位行使?非学位授予单位岂不是取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公安局不给应取得身份证的人颁发身份证可以以派出所没有申报而免责吗?工商局不给人颁发营业执照可以因为工商所违规不予申报而免责吗?在本案中,照一审判决的推理,只要第三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不向被上诉人广州大学申报,则被上诉人永远可以不作出决定;而且还是合理的,不需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照此判决推断,在本案中,只要第三人不向被上诉人申报,则上诉人的学士学位问题法律永远拿被上诉人没办法。因为第三人不是行政主体,法律不能判决它实施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有理吗?合乎逻辑吗? 三、有充分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广州大学是在明知上诉人作为其名下的学生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下,故意不作出是否授予谭明彬学士学位的决定,即被上诉人广州大学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明显的。而且也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收到了第三人提交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全部学生名册。因为在2010年6月20日至今,上诉人在获悉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后,其本人与家属从未间断过向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提出无数次的口头和书面申请,而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置之不理。其后在2010年10月13日,上诉人因本案在一审法院起诉后,至2011年1月7日期间,一审法院行政庭领导和承办法官也多次找到被上诉人协商解决此案,而未有任何结论。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6《2010年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可知,第三人此前已向被上诉人提交过完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全部花名册。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是明知上诉人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而故意不作为。而此种故意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一审程序有不当之处,致使本案事实未能彻底查明,并已经影响到一审的公正判决。 在一审中,为证明上诉人在2010年6月20日之后多次向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提出请求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因为上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上诉人在庭审前经法庭许可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调取证据。致使上诉人所举证据6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判决。因此一审程序有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的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故意不作为行政行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至今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上诉人作为一介学子,平民之子,历尽艰辛读完大学,却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官僚教育体制之害,恳请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特此上诉,请求早日判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明彬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