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打工时从高处不明原因坠亡,谁为死者工伤死亡讨回公道?
行政起诉状196222843068219620228237112
彭月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聂市镇双红村大唐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号
第三人: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14
法定代表人:贺月红
一、201278
二、
事实和理由:200212262011832011122075619120医院医务人员赶至事发地,进行止血和包扎。然后,经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高处坠楼;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年月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法医鉴定确定刘泽松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对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不满,并于年月日向天河区事发原因结论。年月日,本案被告在没有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天人社工伤认【】号)。201259201262220129
原告对被告及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片面和偏袒的决定。理由是:原决定书据以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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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此作出武断的结论,何况国家机关的专业工作人员?而且,第三人公司有严格的出勤制度规定和打卡规定,刘泽松既然已经来打卡上班,没有请假条,公司绝无可能让其私自外出。而且其出门时还是经公司工作人员放行而不是自己打卡出门的。唯一的解释就只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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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吗?
二、
1工外出的证据全部是第三人公司的证人证言,而且只有林囯秉一人证明刘泽松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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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举出证明刘泽松确非因工外出的客观证据,比如请假条等,即应依上述法律规定判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认定。因为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员工总是处于弱势一方,不可能充分掌握有利证据。况且,本案的关系人刘泽松已死亡,死无对证,因此,更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于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方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是错误的。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秉青天之剑,为死者讨回公道,为弱者主持正义,为社会伸张正气。原告及家人将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感激涕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刘修安彭月秋年月日